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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晖 :当然,不是“落井下石”,不等于就有道理。批薄批重庆模式的言论和相反的言论一样都是可以商榷的。有时间我想讲讲我的看法。

  • 秦晖 :我对此类宫廷政治变故历来缺少敏感。不是它们不重要——极权国家、威权国家很多历史性变化都是这类“意外”变故开始的——而是我自认没有预言这类变故的能力,而“事后诸葛亮”的议论没有多少意思。

  • 秦晖 :其实在我们这里“仇富”与“欺贫”往往同时存在,而且往往就是同一种人。他们一方面喜欢搞“国进民退”打击民营业主,另一方面又用“野蛮城管”去虐待艰难谋生的穷人,乃至犁庭扫穴强拆贫民窟,还声称“不补偿不安置,否则后患无穷”。人们在为吴英呼吁免死时请不要忘了这些弱势者,吴英还可能有罪(只是不该死),他们很多人则是完全无辜的。

  • 秦晖 :“仇富”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乐见富人倒霉,像吴英那样。而对得势的富人,尤其是“红顶富豪”却极尽奉迎巴结,尽管心里也会嫉恨。他们尤其喜欢拥戴红顶富豪去整治无权势的富民。这种人并不少见,所幸近来的事显示多数国人并不这样,我想说的不过如此。

    秦晖 :感触之一是:都说中国人有“仇富心理”,网上尤然。但是从这一案的反应看,中国的一般民意并不盲目仇恨富人,他们是明白是非的,有人说国人是“仇腐,而非仇富”,的确如此。百姓无论穷富,如果遭遇不公正,舆论都应当不平之鸣。

    2012-01-24 23:03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回复@张鹤慈:||@张鹤慈:【中国的一般民意并不盲目仇恨富人,他们是明白是非的】?吴英现在不是富人了,你所谓的民意仍然是仇富和以仇富为基础的蛋派,不信,如果吴英无罪释放,能够拿回她的钱。再变成富人,你再看看所谓的民意,就会明白他们的是非根本不明白。

    秦晖 :感触之一是:都说中国人有“仇富心理”,网上尤然。但是从这一案的反应看,中国的一般民意并不盲目仇恨富人,他们是明白是非的,有人说国人是“仇腐,而非仇富”,的确如此。百姓无论穷富,如果遭遇不公正,舆论都应当不平之鸣。

    2012-01-24 18:32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对此我觉得正如民主制下有总统制和议会制之争一样,法治国家也有各种模式,有的法官权威更大,有的陪审团比较重要,而什么模式是“最优法治”也许是个永远存在的问题。但是就我们的现实而言,无论真正独立的法官还是真正公正选出并起作用的陪审团都还不存在,两者中出现了哪个都是好事,有什么必要现在就来个非此即彼的争论呢?

    2012-01-24 04:12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同时法律虽不等于“公意”,但归根结底良法之所以良也是因为它以自然法正义为基础,而后者其实就是“公道自在人心”。陪审团就是作为这种“公道”的体现产生的。它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构成互补。过去法学界曾有朋友就法治是靠“专业”还是靠“民主”发生争论,其现实依据就是法官与陪审团的同时存在。

    2012-01-24 04:03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更进一步说,即便在法治国家,也不能简单地把法治的权威等同于法官的权威(皇上的权威就不用说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还需要陪审团了。因为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有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是无限的。

    2012-01-24 03:55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就是说,代议制立法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恶法”,而依据良法,法官可以有道义力量来抵御“上意”和“民意”的干预。但是法官决不是根据“上意”来抵制“民意”的。相反,“上意”无论是强奸民意还是强奸法律都不能被允许,因此民意(舆论)对上意的制约是必须的,这种制约不仅不是妨碍法治,它恰恰还是推进法治的条件。

    2012-01-24 03:37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但这主要应该是法官的责任,不是公众的责任。所以我同意一个网友的看法:“公众舆论是否对司法独立构成妨碍,那是司法的问题,而非公众的问题。”在法治国家,引起关注的案件作为公共事件被广泛议论属于言论自由,但法官断案只凭法律,法律如果有缺陷,公众议论可以通过代议制影响立法加以纠正。

    2012-01-24 03:22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二是即便自由的公众舆论,也有可能突破“群己权界”,侵害个人合法权利。所以,只有公众舆论同样不可能保证法治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独立也确实要求法官能够独立地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上意”或“民意”来判案。公众可以议论法官判案,但当然不能代替法官判案。

    2012-01-24 03:07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当然舆论也并非总是正确的。例如据说重庆的“黑打”和现在常见的“双规”,从现代法治角度讲肯定不符合程序正义,但由于迎合了某些公众心理往往能够赢得众声喝彩。这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舆论”本身不是自由的,权力制造出来的“舆论”干预司法其实与权力干预司法是一回事。

    2012-01-24 02:56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我想,问题就在于法官未必就代表了法治。如果司法不独立,法官不是代表法律,而是代表皇上或者党委的意志,那么他本身可能就是法治的“强奸”者,公众舆论对他的阿权枉法进行制衡,正是在制止“强奸”,怎么能说是“强奸”之外再加以“轮奸”呢?

    2012-01-24 02:32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诚如一些网友所说,如果没有微博,吴英死定了(当然,现在她能不能活也还未知,不过总是有了希望)。

    2012-01-24 02:31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但是一位朋友反驳说:权力的干预已经够糟了,舆论再来干预岂不是更糟吗?党委书记已经干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老百姓再来插一手,“就好像一个人强奸了法治,我们不能说为了纠正,就大家再去轮奸它”。我对这样的反驳很不以为然。这次事件也是一例,

    2012-01-24 02:21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所谓“舆论干预司法”的讨论。这些年来一直有朋友、尤其是法学界的朋友对此耿耿于怀。有一次我提到:在当前司法不独立、权力操控严重的现实条件下,舆论的力量至少对权力干预司法还是能够起到制衡作用的。

    2012-01-24 02:07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现在我倾向于赞成除恶性命案之外的一般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这除了上述理由之外,防止杀人灭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经济案件往往背景复杂,即便不谈生命神圣,仅仅为了一般的司法公正也有必要保留活口,废除死刑能否降低犯罪率可以争论,但杀人灭口,即便是杀罪人来灭口也肯定会助长犯罪、甚至助长恶性犯罪的。

    2012-01-24 00:07 来自网易微博 | | |
  • 秦晖 :所以如果在一个法治昌明、冤假错案较少的社会是否要废死还是有争议的话,那么法治不昌明、司法不独立的条件下就更有必要推进废死进程。这次的吴英案的确使人感到我们这个社会杀错人的可能性是相对比较高的。所以我觉得即便还不谈绝对废死,加快约束死刑使用,切实做到慎用死刑减少死刑也应该引起大家注意了。

  • 秦晖 :但是这次吴英案的讨论使我有了点新想法。我联想到过去贺卫方兄的一个说法:有人说只有在法治昌明司法独立的条件下才能考虑废除死刑,而他认为恰恰因为司法不独立,所以死刑的危害更大。因为司法不独立,冤假错案必然较多,而一般冤假错案还可纠正,杀错了人却是没法挽回的。

  • 秦晖 :我看过一些废死与犯罪率变化关系的资料,说实话,它们并没有消除我的疑惑。所以我认为在绝对废死问题上的争论今后仍将存在,包括在那些已经废死的国家。而在我国是否应当绝对废死,起码我自己是没有能力作出判断的,这也就是过去从未就此说过话的原因。

    2012-01-23 23:26 来自网易微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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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经济学者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